关于开展煤炭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行业协会,各煤炭企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批复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决议》,我会决定在全行业开展煤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法治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以服务于会员企业,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标,按照"试点-总结-推广"方式,积极探索煤炭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和方法,促进行业自律。
二、组织领导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全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归口管理。
在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的指导下,成立由煤炭行业各级领导、专家、学者和知名企业家组成的全国煤炭行业信用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全行业信用建设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下设"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等级评价"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成立煤炭行业信用评价中心,具体负责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实施、信用服务系统建设、信用信息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三、试点内容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要坚持自愿、独立、客观、公开的原则,按照典型示范、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方法,首先在煤炭生产企业中进行,并逐步扩展到煤炭运销、煤机制造、基建、勘探等不同类型企业。试点过程中要不断完善信用等级评价的制度、标准和方法,培养行业信用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四、试点企业
根据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试点工作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选取20家基础较好、条件较成熟的煤炭生产企业作为第一批试点企业。企业可自行申报。
五、具体要求
各单位特别是煤炭生产企业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到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作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新要求,大力支持并参与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煤炭生产企业可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煤矿)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附件二),认真填写《煤炭企业信用等级申报意向》(附件三),并请于2007年9月15日之前传真至全国煤炭行业信用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积极争取成为首批试点企业。
全国煤炭行业信用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行业协调部。
联 系 人:贾宏文、葛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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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10-64463856、64463374
传 真:010-64463856
E-mail:mtxy@chinacoal-safety.gov.cn
附件一 《煤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 《煤炭生产企业(煤矿)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修订)
附件三 《煤炭企业信用等级申报意向》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