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搜索
  首 页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新闻中心     煤炭资源     法律法规     经济运行     煤炭科技     企业管理     煤矿安全     国际动态     会员之家  
  
  信息统计     教育培训     图书期刊     行业之星     信用建设     地方频道     企业频道     相关行业  
首 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7 中国煤炭工业网 京ICP证050669
主管单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主办单位:煤炭工业通信信息中心 Developed by yestem tech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