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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从业者素质,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升管理水平,推进和谐矿区建设,促进河南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由我局组织调研、起草并报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豫政[2006]98号),在河南煤炭矿企业中全面实行了从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
现将我省推行煤矿职业准入制度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省煤矿企业职业准入制度出台的原因、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煤炭行业的发展现状要求我们实行从业人员职业准入。
近年来,河南煤矿安全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每年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都呈下降趋势,但我们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有产业集中度低、矿井开采条件不断恶化的问题,有技术力量薄弱、安全投入不足的问题,也有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煤矿工人准入门槛低、素质差成为煤矿安全生产最突出的隐患。目前,我省现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近70万人,其中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职工总数34万。在人才结构相对较高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中,本科以上学历占从业人员的3.7%,专业技术人员占7.3%,其中,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员仅占3%。技术工人19.5万人,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6万人,仅占技术工人总数的30.7%,结构不够合理。煤矿井下工人特别是农民劳务工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文盲半文盲占有相当数量,地方和乡镇煤矿的情况更为严重。煤炭行业人才培养困难、引进困难、人才流失和现有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多重影响,成为制约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这些都要求我们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我们实行从业人员职业准入。
煤炭行业属于高危行业,特殊的工作环境决定了煤炭行业应该实行职业准入资格制度。《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出了基本要求。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从2006年6月起,我们就根据河南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开展职业准入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在对制定职业准入规定的依据、必要性和内容范围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形成初稿。初稿形成后,首先在行业相关业务部门及有关专家中征求意见,修改和完善后,向省发改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等多个部门征求意见。经过认真调研、反复论证、数易其稿。《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草案)上报省政府后,得到了省政府和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2006年12月30日,省政府印发了《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准入资格管理规定》)。《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颁布,使我省成为全国煤炭行业中第一家实施职业准入制度的省份,也是河南省第一个实行此项制度的行业。
(三)全省煤炭工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我们实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入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煤炭工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走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加快河南煤炭基地建设步伐,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呈现出发展速度快、安全形势好、改革力度大、经济效益高的可喜局面,多项经济技术指标屡创新高,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要保持这种可喜局面,实现我省煤炭工业的发展由“又快又好”发展转变为“又好又快”发展,关键靠人,而目前我省煤炭行业高素质人才匮乏,劳动力总体素质偏低的现状,影响了职工对专业技能的学习与理解和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影响了对长期井下作业操作、作业工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以及对工作方法和工艺流程再造的不断创新,制约了这种发展势头。煤炭工业的发展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实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准入。
二、我省煤矿企业职业准入制度实施的范围、标准和主要内容
我省煤矿企业职业准入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内容为:
(一)明确了实施范围
《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涵盖了我省煤矿及煤炭基本建设企业中各个环节的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主体专业岗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省内各煤矿生产和基本建设企业的矿长及负责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工作的副矿长(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五职”矿长)以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二是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三是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岗位上的技术工人;四是在煤矿安全生产和基建岗位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等专业的成建制劳务工;五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涉及的其他工种的技术工人。
(二)明确了准入资格标准
《准入资格管理规定》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各类企业所有专业、岗位人员的文化程度、工作经验、资格证书等都提出了明确的标准要求,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的“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的职业准入标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国有煤矿的上述人员均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煤矿井下3年以上工作经验,矿长除具有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煤矿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2年以上经历,并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总工程师则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乡镇煤矿的“五职”矿长、安全部门负责人均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和煤矿井下2年以上工作经历,矿长还须具有煤矿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1年以上管理经验并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国有重点煤矿的工程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技术职务;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的此类人员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凡从事煤矿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均须具有煤矿井下1年以上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的须具有2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
煤矿企业特有的技术工人均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及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从事瓦斯检测、安全检查、主提升机操作、采掘电钳、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综采机司机等岗位的人员须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应岗位的操作资格证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涉及的煤矿企业其他技术工种,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新参加工作、转(换)岗、重新上岗以及矿井建设生产使用的成建制劳务工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明确了人员配置要求
《准入资格管理规定》对煤矿主体专业的管理、工程技术人员提出了最低配置要求,确保了安全生产的基本需要,其中:煤矿矿长1人,总工程师1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1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及大中型煤矿负责采掘、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岗位按需设置,并按实际需要配备人员。煤矿企业应根据本身的生产规模、煤层赋存条件、存在灾害程度及矿井机械化程度等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但是不得低于井下作业定员总数的4%。技术工人的数量应按煤矿企业定额定员标准确定,但井下辅助及采掘人数不得超过《河南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核定的标准。
(四)明确了组织实施和培训、考核机构
为防止推诿扯皮,保证《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落实到位,确定了实施牵头机构,同时对培训、考核等具体工作的实施机构也进行了分类、分级、分层的明确。
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根据“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分类实施”推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落实”的要求进行分级、分层、分类实施。
煤矿“五职”矿长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各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从事技术、生产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由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及省辖产煤市煤炭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培训,省级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地方国有及乡镇煤矿企业从业人员除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规定的准入工种由各省辖产煤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外,其余均由省煤炭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
(五)明确了监督检查责任
各级劳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煤矿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分或处罚。
三、我省煤矿企业职业准入制度采取的步骤、措施和基本要求
我省落实职业准入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布置阶段
1、行动迅速,大力宣传。省政府文件出台后,我们进行了多次专门研究,进行动员部署。对省政府文件进行了及时转发,并提出具体要求;举办了由新华社及省内主要媒体参加的新闻发布会,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河南日报等各类媒体均进行了报道,对职业准入制度给以了充分肯定,社会各界引反响很大;全省煤炭年度工作会议上,将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召开了贯彻落实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视频会议,进行动员和具体工作部署;此间,各地、各单位也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准入资格管理规定》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详细了解准入的标准、范围、培训与考核、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在全省行业内营造了一种职业资格准入的良好氛围。
2、成立了领导机构。省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织长、相关业务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煤炭行业就业准入工作的开展。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各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也成立了相应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全省上下形成了职业准入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劳资部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技能鉴定部门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快速推进的良好局面。
3、制定了实施方案。3月21日,省局制定并下发了《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落实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各地、各单位也都结合自身情况,对照《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对所涉人员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企业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井下工作经历及应取得证书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准入岗位从业人员档案。
2、严把职业准入岗位的入口关。从2007年开始,各单位新招用的准入范围内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学历、职称、井下工作经历及应取得证书必须符合相关准入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同时,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制度,自2007年开始,煤矿企业根据需要制定新招收工人用人计划。新招收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或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至少1年的教育,经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录用。
3、强化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单位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加大对各类准入人员的培训认证力度。特别是事关职业准入关键环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采取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改进了鉴定方式,加大了地方煤矿的鉴定力度。
4、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单位定期向省局报告职业准入工作进度,便于省局及时掌握各单位职业准入工作进度。同时省局定期对各单位职业准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总结、通报和指导。
5、明确时间要求。对《准入资格管理规定》中的“五职矿长”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要在2007年6月底前全部达到准入资格规定要求;所涉工种的技术工人在2007年底前全部达到准入资格规定要求。
6、配套政策,加强管理。通过制定与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相关配套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收入待遇,完善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机制,做到专其业、用其长、尽其才、谋其位,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工作、创新激情和活力。
7、对即将完成技改、资源整合、基本建设,申请提交验收的煤矿,各类人员需达到职业准入标准,没有达到的将不予验收。
(三)、监督检查阶段
从2007年7月开始,对各单位煤矿企业“五职矿长”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准入资格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2008年开始对煤矿企业技术工人的准入资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将就应付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职业准入领导机构领导的责任。对到规定期限完不成职业准入规定的煤矿企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分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职业准入组织机构领导的责任。
四、下阶段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协调任务重,需要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努力工作。为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下一步:
1、切实加强领导。要切实把职业准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负起责任,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切实加强协调。各级组织、人事、劳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技能鉴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职业准入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力的舆论环境。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的强大合力。
3、切实加强职业培训与鉴定的力度。大力度、全方位地开展职业培训,改革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提高职业资格认证与鉴定的速度和质量,保证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
4、切实督查落实。省局及有关部门将加强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沟通,及时提出对策,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总之,我们要抓住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实施的契机,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满足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需要的职工队伍,从根本上改变行业人才总量不足、总体素质不高、创新能力不强的状况,为实现我省煤炭工业由“又快又好”发展转变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