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    搜索
  首 页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新闻中心     煤炭资源     法律法规     经济运行     煤炭科技     企业管理     煤矿安全     国际动态     会员之家  
  
  信息统计     教育培训     图书期刊     行业之星     信用建设     地方频道     企业频道     相关行业  
首 页 >> 相关协会 >> 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 >> 简介章程 
简介章程

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煤矿文化艺术联合会,英文译名:CHINA COAL L & A F EDERATION(缩写:CCMLAF)。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煤炭行业专业和业余从事煤矿文化艺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盈利性的群众文化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统一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的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为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为煤炭战线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推动煤矿群众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为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 坚持执行党的文艺"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文艺方针政策。

  2. 贯彻实施政府部门关于煤矿群众文化艺术方面的政策要求,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全煤文化艺术工作。承办"中国煤矿艺术节"等全煤大型文化艺术活动。

  3. 组织所属各专业协会接受国家各文学艺术家协会的业务指导,组织煤炭系统职工文学、艺术类作品参加国家级文学、艺术大赛,负责煤矿优秀文学、艺术人才参加国家级相应文化艺术协会的推荐工作。

  4. 加强企业文化理论研讨,丰富现代企业文化内涵,推动企业文化活动开展。

  5. 组织专业、业余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出代表煤炭行业最高水准的文艺作品。培养和推出煤矿文学艺术创作人才和作品。

  6. 建立健全奖励机制,组织实施全国煤矿题材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乌金奖"和"乌金大奖"的评选。

  7. 加强同中国文联和中国作协的业务联系,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推荐优秀煤矿题材文艺作品,参加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评选及社会评奖或各项文学艺术活动。

  8.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文学、影视、戏剧、美术、书法、摄影、集邮、音乐、舞蹈、曲艺、群众文化理论、收藏等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造诣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指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煤炭企事业文化艺术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日常工作由主席、专职副主席主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这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办各种文化事业、举办文化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原则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经1998年11月27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 2007 中国煤炭工业网 京ICP证050669
主管单位: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主办单位:煤炭工业通信信息中心 Developed by yestem tech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